陈莉表示,因为当时与高伟是恋爱关系,平时也花过高伟的一点零花钱,高伟说手头紧,要求她借点钱用也是人之常情。陈莉说,由于当时身上没有现金,便让高伟将她卡上的1000多元取出来,并非是将银行卡借给高伟使用,而且该卡在应诉后到银行办理了注销,对胡浩汇款一事不知情。
陈莉认为,胡浩起诉时也承认其与高伟是借款关系,那么谁借谁还合情合理合法,她并没有使用过这些借款,所以以“不当得利”起诉她是错误的。而高伟是否涉嫌诈骗,应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且胡浩口口声声称这些款项都是其借给高伟的,并按高伟指示将钱汇入她的账户,因此是合法的借贷关系。
无证据证明女研究生占有资金,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查明,胡浩确实于2013年7、8月先后往陈莉账号转入资金共计11.3万元,而陈莉是海南某高校的在读研究生,未婚。一审法院琼山法院认为,胡浩称两笔款项是借给高伟之用,另外一笔款项是委托高伟办事的费用,因此三笔款项是胡浩与案外人高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胡浩按高伟指示将款项存入陈莉个人账户,属于胡浩与高伟之间的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胡浩存入三笔款项至陈莉银行账户,依据为胡浩与高伟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胡浩无证据证明是陈莉占有该笔资金。故胡浩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陈莉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胡浩对于其与案外人高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另行主张。遂依法驳回了胡浩的诉请。
胡浩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并提交四个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陈莉与高伟以夫妻名义相称,居住在海口四季华庭小区;申请证人叶某某出庭作证,证明高伟曾多次带陈莉和叶某某见面,介绍陈莉是他妻子,职业是海南某高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