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陈莉对胡浩提交的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且证明内容与陈莉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海南某高校学生证,海南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婚育证明等书面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一致,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而在本案中,胡浩向陈莉的银行账户转账113000元是基于胡浩与高伟的借贷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并按高伟的指令而为,且高伟已还款18000元,二人的短信记录亦印证上述基本事实,从而可以认定胡浩向陈莉银行账户转账与高伟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并不具备陈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现胡浩以陈莉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9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胡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日前,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