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国昌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现场已告知其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是50元以上100元以下,城管工作人员当时也表示罚款50元。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自己停放自行车没有违规,暂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自行车,将视情况走法律程序。

  记者查阅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第20条的规定如下: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连日来在事发地点三亚湾海月广场的凉亭看到,紧靠凉亭的一侧专门设有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的停车位,停车位上也有序停放着自行车和摩托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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