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强调,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两条规定与广大市民出行密切相关,一个是“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另一个是“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这两条规定分别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项。

  据了解,增加这两条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保障驾驶人和乘坐人的人身安全。如果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将被罚款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