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何某向乐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确认乐东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乐东县政府履行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省二中院对该案依法当庭宣判,快审快结,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