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若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具备议价条件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记者了解到,“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两部门通知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分摊,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市县要积极鼓励、协调、指导广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协商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分摊办法。(记者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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