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