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告诉记者,成功竞得采矿权后,他和公司的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马不停蹄地前往矿区所涉的兰堂村和文潭村,准备办理土地租赁合同。他找到两个村的村干部后,对方的说法让他大吃一惊:“不久前,临高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已带领另一家参与竞标的企业,与我们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4月25日,记者联系上了临城镇文潭村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甲方文潭村、乙方某林业公司、丙方临高县国土局、丁方某石业公司(参与采石场采矿权竞标的14家公司之一)共同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文潭村的111亩土地因项目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用于丁方进行矿产开发使用。4家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上盖有临高县国土局的公章,签订协议的代表为该局副局长王化。临高县林业局也在该协议上盖了公章,注明砍伐林木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3竞得人称临高国土局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

  陈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专门查询了临高县国土局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发现丁方某石业公司签订上述《协议书》的日期为开标前4天。

  陈先生说,他在多次无法办理与文塘村、兰堂村的土地租赁手续的情况下,被迫找到某石业公司的负责人苏某,表示双方可以合作开发该采石场,他的提议遭到苏某拒绝。

  “从理论上讲,14家参与竞标的公司都有中标的可能性。临高国土局在开标前就鉴证将采石场矿区其中111亩土地出租给某石业公司。在其他公司中标后,将无法对采石场进行开采。临高县国土局这种‘一女二嫁’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陈先生说,该公司花360万元竞得的采石场却无法开采,他对此非常恼火。

  4临高国土局:正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

  4月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临高县国土局副局长王化。

  王化表示,在现实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确实存在矛盾,无法达成一致和统一。有的公司拥有采矿权但没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采矿权。该局当初之所以与甲方文潭村、丁方某石业公司等签订《协议书》,是因为有望竞得采矿权的企业一般都会提前介入并办理土地租赁手续,便于中标后能尽快采矿。

  对于陈先生关于“临高县国土局合同欺诈且违法行政”的说法,王化没有过多解释。王化表示,目前该局正在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处理,争取尽快推进该项目。

  冼秋玉律师认为,临高县国土局挂牌出让兰堂村采石场,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30条关于“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我国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临高县国土局在挂牌出让采石场前,私自签订《协议书》,将拟出让的采石场部分土地使用权租给某石业公司用于矿产开发,严重损害了竞得人的合法权益,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冼秋玉律师表示,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实行“一物一权”原则,具有排他性,也只能依附土地使用权而实现,竞得人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