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家公司以360万元的价格,于去年年底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合法竞得临高县临城镇兰堂村一采石场(出让人为临高县国土局)。该公司在后期办理采矿手续的过程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竟在开标前4天鉴证将采石场其中111亩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参与竞标的企业。中标公司认为,没有了土地依附的采矿权,其实只是一个“空壳”,临高县国土局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且行政违法。对此,临高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实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存在矛盾,无法达到统一,该局将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记者 罗晓宁 文/图
1一公司合法竞得采石场采矿权却无法开采
陈先生是海口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近日,陈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他获悉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临高县国土局)将挂牌出让一家采石场。临高县国土局发布公告称:2015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至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出让临高县临城镇兰堂村建筑用玄武岩采矿权。
2015年12月9日,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共同给陈先生所在公司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称,经审查,陈先生的公司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的系列资料均符合本次挂牌出让手册的规定和要求,确认该公司具备公开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资格,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携带《竞买资格确认书》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前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3室参加挂牌竞价。
陈先生说,共有14家公司参与竞标。2015年12月24日上午,他如约前往竞价,他的公司最终合法竞得该石场采矿权。
2015年12月25日,出让人临高县国土局、挂牌代理人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向陈先生出具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兰堂村采石场的成交价为360万元。
“我虽然成功竞得该采石场采矿权,但到后来却发现该采石场实际是个‘空壳’,根本无法开采。”陈先生说。
2开标前4天国土局将矿区部分土地租出去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2日,出让人临高县国土局和受让人陈先生共同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矿区面积17.9万平方米,资源储量160立方米,出让年限为10年。矿区地址为临城镇邦浪村委会兰堂村和文潭村委会,前者矿区面积约150亩,后者面积约110亩。
合同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如下表述:出让人配合做好矿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受让人在规定矿区内无其它外来企业及个体采矿,负责矿界埋桩工作,制作生产牌,生产牌载明矿区名称、面积、采矿权人、有效期限等。收到受让人采矿登记申请30日内,按采矿管理权限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受让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受让人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办证材料并按程序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与矿区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合法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手续。
该合同附件同时载明:出让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受让人解决采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