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原告补偿被告一万元

  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被告因患有精神疾病杀害了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7月16日起一直分居至今,且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儋州市的房屋,首付款由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现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不居住在儋州市,故上述房屋应当继续由原告使用为宜,待办理产权登记后,双方对该房屋所有权仍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称其与原告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准许范经纬和刘可欣离婚,位于儋州市的一套房屋为范经纬使用,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补偿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