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被判死缓,事发宾馆被判赔15万余元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因妻子出轨而持刀杀害高某与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鉴于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2被害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引发,省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其间,刘某亲属陈某等人向乐东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和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杜某、某宾馆分别赔偿陈某等人356091.05元、152610.45元。宣判后,某宾馆不服,以承担30%的补充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某宾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杜某对杀害致死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刘某入住某宾馆,与其形成旅客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负有对刘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杜某在要求服务员打开房门遭拒后,仍在门外等候多时,保安没有及时制止或驱离,也没有将这一可疑的行迹报告公安机关,该宾馆对此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述赔偿数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