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1、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9类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5类事项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3、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4、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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