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全目无国法,故意枪击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本案双方对矛盾激化均有责任,案发后,张某全亲属积极赔偿丧葬费,张某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忠亲属所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