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所印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物流公司未作出提示,药业公司也未签字,该条款无效。涉案药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没有产生交易,因此,法院以扣除增值税后的相应药品的单价作为赔偿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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