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1月18日电(胡坤坤)记者18日从海口中院获悉,2002年至2009年,项康(男,1959年出生)在担任海口市市政建设公司经理、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合作和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劳某、梁某等六人贿赂款共计132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项康受贿案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02年,海南金福隆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某向项康提出合作开发市政建设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甸三西路一块约33亩的土地,并承诺如合作成功,则送给其60万元好处费,项康表示同意。2003年5月18日,市政建设公司和金福隆公司签订合作兴建“市政花园”项目的合同,约定由市政建设公司提供33亩国有行政划拨工业用地,金福隆公司提供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市政建设公司分得20%的建筑产权,金福隆公司分得80%的建筑产权。之后,劳某分三次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茶艺馆送给项康共计60万元。2004年下半年,劳某向项康提出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100元的价格回购市政建设公司所分得的“市政花园”项目20%建筑产权,项康表示同意。2005年1月6日,市政建设公司和金福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金福隆公司回购市政建设公司分得的58套房产。之后,为感谢项康在回购上述房产中提供的帮助,劳某送给项康30万元。2010年,劳某因害怕其行贿事实被纪委查处,遂联系项康商议对策,二人商定由项康退还90万元给劳某,以掩盖行贿、受贿的事实。由于项康没有能力退款,在劳某的授意和安排下,项康从劳某的朋友借得90万元并退还给劳某。2011年9月8日,因项康无力偿还该90万元,劳某遂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还给他人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