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0年期间,海口誉新粮油贸易公司总经理梁某为了长期保持与军供站违规从事储备粮轮换及“三军三警军粮供给”业务,每年均以过年红包的名义送给陈信3万元,3年共计9万元。
冯某系二储公司的工会主席。2009年,陈信由于急需用钱,便以借钱名义向冯某索要1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在陈信的帮助下,冯某的家庭企业与二储公司建立了粮食贸易关系。
陈信在担任海口市粮食局局长期间,明知下属企业违反规定将粮食的代储代轮业务交给无资质的私人企业经营,放任、默许海口市粮食局下属粮食存储企业违规外包储备粮轮换业务及贸易粮业务,并对资金流转情况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陈信不认真履行对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职责,放任该公司董事长柯某与蒙某违规从事储备粮轮换及贸易粮业务,致使该公司拖欠农发行3678.75万元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市级储备粮稻谷亏库1167.71吨,大米亏库3800吨,不宜存粮达1039.8吨,粮食质量不达标率为79%。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4万元、美元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陈信在担任海口市粮食局局长期间,玩忽职守,对粮食局下属企业的粮食存储、轮换业务疏于监管,造成了储备粮大量亏库,拖欠银行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其中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陈信表示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