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臧会彬)4月19日,海南省物价局下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就我省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细则进行规定,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通知》指出,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