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告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整体收购协议》和《某小区房屋销售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由于交易的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而主张有关车位的交易条款无效及返还车位交易款本息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魏亚军的诉讼请求。

  判后,魏亚军不服上诉,海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存在合同条款无效情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