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通讯员周忠胜陈德文)6月6日上午,海南一中院依法对一湖南籍男子刘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宣判: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39812张非法音像制品、345张淫秽音像制品,予以没收。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其岳母廖某平租赁的陵水县椰林镇城东村某某房屋内,将低价购进的盗版光碟、淫秽光碟加价后批发或零售给他人。2015年9月18日,陵水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40206张。经鉴定,40206张非法音像制品中,有39812张光碟属于非法出版物,其中345张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受让、通过电话购进非法光碟后,加价转手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购进淫秽光碟意欲贩卖,被查获淫秽光碟达345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音像制品和淫秽音像制品,属违禁品,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根据生效判决依法处理。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