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桌上发生不愉快男子持刀将人砍伤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周某明(男,1994年生,乐东黎族自治县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朱某和张某豪在海口桂林洋某烧烤店喝酒,遇到正在喝酒的被告人周某明等人,双方共坐一桌继续喝酒。其间,因朱某敬酒不喝,周某明的同伴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周某明对朱某产生不满。之后,朱某离开烧烤店走到路边坐着等张某豪,周某明持西瓜刀朝朱某肩背部砍数刀后逃匿。经鉴定,朱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周某明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朱某1934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