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房屋是当年借钱买的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父亲莫存信在答状中辩称,“我与王丽敏于1997年10月结婚,1999年女儿莫燕出生,考虑父母年迈,家庭生活及今后孩子教育等一系列问题,我们于2006年8月购买了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A幢203房,成交价格为12万多元,一次性现金支付。我们向我的父母亲借了8万元,向我母亲的妹妹借了4万元(现已还清),再加上我们夫妇的5000元,刚好凑足购房款。由于当时我的户籍不在海口,便以王丽敏的名字进行过户办理了房产登记证。我和王丽敏于2008年12月同意协商离婚,此时女儿莫燕年纪尚小,我们商定离异后王丽敏迁出该房,我和女儿莫燕及我的父母共同生活并居住该房。当时,王丽敏提出只有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她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出于无奈我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自从我再婚后,王丽敏教唆女儿影响我们父女关系。去年女儿的监护权变更后,女儿除了住校以外,多数回到其母亲住所居住。”莫存信表示,目前他和再婚妻子、他的父母、女儿莫燕共同居住该房,自己仍然享有居住权。
庭审过程中,莫燕向法庭提交了父母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赠与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民事调解书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