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10月28日电 (毛雨佳 吕明珊)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故意伤害案。陈某坤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49472.53元。

  2013年12月30日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坤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一酒吧喝酒后,认为被害人符某志在酒桌上嘲笑自己,于是伙同“青蛙”“么柱”等人在酒吧停车场附近殴打被害人程某志,并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捅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大网膜破裂出血、腹腔积血,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住院治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被告人通缉信息进行网上追逃,直至2019年3月31日,陈某坤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坤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