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中心部印发《关于明确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众卫生指引的通知》,当日17时指挥部在海口召开发布会就社区防控、公众卫生指引问题进行解读。

  根据我省《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3月8日起,我省各市县均调整为低风险地区。为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实现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精准性,现将城乡社区村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社区和农村管控方式

  (一)有条件的城镇社区、村庄一般应放开多个门口(出口)进出。 

  (二)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城镇社区、村庄,按照现有管控方式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或出入证。

  (三)无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城镇社区、村庄,不再查验健康码,对进入人员开展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人员允许通行。检测体温高于37.3ºC的人员,检测点人员督促其在健康码上打卡登记,并提醒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

  (四)各乡镇社区、村庄要加强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监督其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措施,确保这些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根据指挥部推送的境外疫区返回人员信息,主动开展排查比对,主动上门服务管理,抓实居家隔离措施,确保应管尽管,不漏一人。宣传引导群众不聚餐、不搞公期,避免人群聚集。

  二、公共场所管控方式

  商场、市场、超市、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在入口处对进入人员开展体温测量,不再查验健康码,体温正常者允许通行。检测体温高于37.3ºC的人员,提醒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中心部组织编制了《公众卫生指引》。

  公众卫生指引

  1、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一)不佩戴口罩情形:

    个人独处时。 在户外空旷地区,且无人员聚集时。 学校有序开学后,学生上课时距离大于1米的。 1米以内直径范围内没有近距离接触人员且在通风良好的办公场所。

  (二)必须佩戴口罩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以及发热病人和有疫情国家入境人员。 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人员。 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到医疗机构就诊或探望病人。 到人口密集场所或密闭工作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场所;商场、超市、银行、宾馆等商业服务场所;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监狱、养老院、福利院、工地宿舍等特殊场所;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办公场所。 服务型行业公共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警察安保、实验室病原检测等特殊行业、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 学校有序开学后,教师授课时。 乘坐飞机、出租车、公交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厢式电梯等密闭运载工具。

  具体口罩佩戴类别和注意事项,请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执行。

  其他情形如有不明确事宜,可咨询当地疾控中心或12345、12320热线咨询。

  二、公众个人卫生指引

  (一)手卫生。随时保持手部卫生,使用肥皂和水规范洗手,必要时使用手消毒液;办公区域、服务和经营场所要确保配齐洗手设备与设施,且保证运行正常,发热门诊等医疗场所和人员密集的服务大厅等场所,均需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二)分餐制。单位实行错时分桌用餐,避免聚集性堂食用餐,其他场所用餐提倡“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避免交叉感染。

  (三)在封闭、拥挤的空间尽量减少1米内近距离交谈,与任何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症状的人保持 1 米以上的距离。

  三、规范消毒指引

  加强餐具、卫生洁具、垃圾桶的消毒。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加强对门卫室、电梯、楼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停车场、快递点/快递柜、候车厅、服务前台等公共区域的门把/扶手、电梯按钮、接触台面等需要频繁接触部位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如若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则需在疾控人员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做好终末消毒。

  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参与以“治脏、治污、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参与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清理,全面整治“脏、乱、差”现象;参与支持集贸市场消毒消杀工作,规范集贸市场卫生秩序管理;参与全面清理孳生地,扎实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