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符某尾随一未成年少女实施入室抢劫,少女报警后警方当日迅速将符某抓获。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22日4时20分许,小珍(化名)坐车到海口市山高村下车时,男子符某骑电动车到小珍面前询问其是否要坐车,小珍拒绝。随后,符某尾随小珍到海口市龙华区山高村某号其租住房的楼下,接着符某步行至二楼203房门口处时,发现小珍住在该房间内,于是便敲门,小珍误以为是朋友回来便将门打开,符某趁机进入房间后,掐住小珍的脖子称其带了刀,把小珍按在床上威胁要钱,小珍表示没钱。随后,符某在小珍家中看到一把做墙壁涂料用的刮泥刀,小珍趁符某走去拿刮泥刀之机,向门外逃跑并呼喊救命,符某听到后紧随小珍往门外跑并狠狠打了小珍一巴掌后逃窜出门。惊魂未定的小珍赶紧报警。

  当日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山高村某旅店将符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以威胁、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某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