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奖500万元,这一新政是我省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中所载明的。《政策》旨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助力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提出,在自贸港建设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被列入“正面清单”或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均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凡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方面,《政策》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政策》还提出,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市县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创新用地供给,支持市县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我省相关单位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制,省科技厅还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力度。

  《政策》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认定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