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占道摆摊经营等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各市县印发了《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占用道路堆积物品、在桥涵设施堆放物料、在城市道路占道摆摊经营等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

  根据《通知》,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个人)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

  二、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在桥涵设施上堆放物料的。

  三、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