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省商务厅近日印发《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展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在审查类型方面,《办法》明确,项目名称为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办展项目。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先审后批)。
《办法》指出,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在涉外经济技术展举办5日前将针对上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中止展会,相关损失由主办方承担。
在申请条件方面,关于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办法》明确,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外国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机构联合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关于外国机构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办法》要求,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合作主办单位(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应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境内联合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