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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禁止高校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A-A+2014年10月10日07:42新京报评论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路阳) 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索要或收取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今天下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向新京报记者介绍,针对近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红七条”被收录在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续梅称,《意见》与此前教育部公布的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规章一道,构成了对教师师德的全覆盖和全口径管理。

  今年初,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如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行为,就属“违反师德”。

  “高校师德建设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各部门齐抓共管,没有明确责任人和牵头部门,导致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好的现状。”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这次《意见》就要求高校明确牵头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组成师德建设委员会。

  附:高校教师“红七条”内容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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