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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劫持公交 三亚闹市疯狂逃窜获刑5年

A-A+2013年8月19日09:26海南特区报评论

  2012年10月6日下午,海南三亚凤凰镇桶井路段上警车呼啸,随着两声鸣枪示警,一辆公交车冲上路边绿化带撞到绿化树后停了下来。一名男子全身发抖瘫坐在座椅上,终于束手就擒。吸毒人员林某军为逃避抓捕,竟在三亚街头上演了劫持公交车夺路逃亡的一幕。日前,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林某军一审获刑五年。 吸毒被警方查获 男子自残拒捕仓皇逃窜

  2012年10月6日下午,三亚市公安局月川派出所民警在月川村巡逻抓捕吸毒人员。下午2时30分左右,民警巡查到一处烂尾楼处时,发现正在吸毒的林某军,民警准备对其实施抓捕时,林某军转身往月川村村口方向逃跑,并捡起一块玻璃割自己手臂,以自残阻止公安人员靠近。

  当林某军跑过月川村村口一处槟榔摊位时,他顺手从槟榔摊上抓了一把水果刀,后继续沿迎宾路方向逃跑。逃跑途中,发现摩的司机正在路边待客,林某军跑过去坐上摩托车,威胁对方载他逃跑,司机无奈载着林某军往凤凰路方向行驶。

  这时,摩的司机听到车后警笛大作,意识到公安干警正在追赶林某军,便拔下车钥匙跳车离开。

  林某军下车后往凤凰路方向逃跑,当逃至凤凰路警官公寓对面公交车站时,一辆9路公交车正停车待客,林某军便持水果刀冲上公交车,谎称自己被抢劫受伤,要求司机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公交车司机便启动公交车往医院方向行驶。

  在原本就车流密集的三亚凤凰路上,公交车难以加速行驶,当公交车行至某娱乐场所路段时被警车逼停,民警将司乘人员疏散下车。而此时的林某军突然持刀割向自己的颈部,借此威胁民警不许靠近。

  劫持公交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领刑5年

  随后,林某军发动公交车夺路而逃。在海螺桥路段林某军驾车撞倒骑电动车的刘某后继续逃跑,后又掉头往羊栏镇方向逃窜。民警驱车追赶并命令林某军立即停车,但林仍猛踩油门继续逃窜。

  在三亚市公安局路口,林某军驾驶的公交车遇红灯停下,一名干警从公交车左侧窗户准备爬进汽车,不巧红灯转绿,林某军加大油门逃窜,干警被摔下车来。

  下午4时许,三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用技术侦查发现,被劫持的9路公交车将到达凤凰镇桶井村路段,万一嫌疑人冲向人流密集的桶井市场,损失将难以预计。为此,多警种火速包抄拦截嫌疑人林某军。当日下午4时10分,嫌疑人驾车逃至225国道时,在警车的包围下有所减速,但依然不肯停车。

  当林某军逃至凤凰镇桶井路段时,一名干警连鸣两枪进行警告,林某军驾车冲上路边绿化带并撞到绿化树后被迫停车。当日,林某军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抓获。

  35岁的林某军是东方人,他只读到小学就辍学回家,进入社会后林某军长期游手好闲。林某军曾因吸食毒品,2012年5月被三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今年2月,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指控林某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吸毒后为逃避抓捕,驾驶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驾车碰撞到他人的电动车及绿化树木,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林某军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林某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三亚城郊法院宣判此案,该院一审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任爱民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偶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醉酒驾车肇事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王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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