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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违建不再全拆 未按规划内容建设将局部拆除

A-A+2013年11月13日16:02海口晚报评论

  “海口的违建将不再是一律拆除,而是根据类型进行分类处置。”11月12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海口市政府于近日出台《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分类处置既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该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7种违建全部拆除

  1、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4S店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4、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可以暂缓拆除条件的;

  5、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

  6、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

  7、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4种违建局部拆除

  1、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改建、扩建的;

  2、取得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4、其他依法可以局部拆除的。

  自住民居暂缓拆除

  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使用证明并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村集体留用地或农民宅基地落实不到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保障其自身合法的居住或生活需要而建设,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违法建筑的处置程序

  1、 调查登记:各镇、街道办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等基本资料进行登记,登记可以采取普查和本地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

  2、 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户籍证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3、 审核批准:各镇、街道办牵头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并做出审核意见(至少经3名工作人员签字)报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应当包含违法建筑的具体分类、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各镇、街道办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登记造册,并报区政府审批。

  4、 经审核拟予以局部拆除、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范围,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在地及镇、街道办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参与违建处置人员违规将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将对参与违法建筑处置人员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过程中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为违法建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瞒报、漏报各类违法建筑信息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程序处置违法建筑的;

  其他人员与参与违法建筑处置的人员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违法建筑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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