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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吿官”案件法院调解撤诉遭拒 将于近期宣判

A-A+2014年1月16日08:45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原标题:海口"民吿官"案件法院调解撤诉遭拒近期宣判

  2013年7月11日,作为海口市便民疏导点“第一案”的海悦国际小区15户居民状告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美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申请撤销海大北门便民疏导点的行政诉讼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1月15日,记者从龙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行政诉讼案判决将在近期作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都有严格的审判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然而,据“海口便民疏导点‘第一案’”原告居民反映,此案2013年7月11日开庭后,并没有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虽然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份,口头告知原告“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但即使延长3个月,也应当在2014年1月11日之前作出判决,但该案至今没有判决。

  原告居民们同时表示,几个月以来,龙华区人民法院一直在做他们的调解工作,希望原告对这起案件进行撤诉,但屡次遭到他们的拒绝。原告居民们坚称,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他们希望法院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内,作出公正的判决,绝不会对这起“民吿官”案件撤诉。

  1月15日上午,记者就原告居民质疑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超过审判期限一事,采访了龙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据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院规定虽然有3个月的审限和延长3个月的规定,但最高院另有规定称,法院进行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调解时间的长短也没有固定期限。因此,龙华区人民法院除去在这起案件中调解的时间,并未超过审限。但是,由于原告方一直不愿意接受调解,这起案件的判决将在近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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