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大额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同意
崇州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周先生转到冯女士账户上的35万元属于周与赵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未经分割,其性质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周 先生不能擅自处置,也有悖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周先生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赠与给冯女士的行为无效,冯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周先生在赵女士去世后交付冯女士的20万元现金,法院认定,这20万元中含有赵女士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周先生对其中12.5万元具有处分权,对其余7.5万元无处分权,冯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庭审中查明周先生并不认识小李,小李也没有出示证据证实,周先生在其妻去世前出资364566元的购房款是经周先生、赵女士二人同意共同赠与给小李的,故小李应当将其取得的364566元返还财产损失人。
近日,崇州法院判决冯女士返还周建、周丽华、周晓蓉赠与款42.5万元;小李返还三人购房款364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