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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7名男童获刑五年 受害者11至13岁

A-A+2014年9月3日16:59人民网评论

  在过往的五年时间里,来自河北的刘志(化名)以利诱、哄骗等方式猥亵7名男童,最小的11岁,最大的13岁,直到有家长报案才案发。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五年。

犯人正在接受心理辅导犯人正在接受心理辅导

  “你觉得你的行为是犯罪吗?”面对法官的问话,35岁猥亵男童的被告人刘志摇了摇头。他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也是一个三岁男孩的父亲。

  “以后别人对你的孩子这么做你会怎么样?”

  “杀了他。”刘志说。

  事发 因传销被骗而喜欢上小孩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09年初起,被告人刘志在公园小树林、池塘边以及其暂住地等地点,先后对7名男童以手摸、嘴吸吮生殖器等方式进行猥亵。2013年12月20日,刘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口头传唤到案。

  站在法庭上的刘志十分沉默寡言,始终羞愧地低着头。

  刘志说,他做出这样的行为是有原因的。2007年他初来北京时,就被朋友骗进传销组织。在被困在传销组织的一个月左右时间里,他被迫吃发霉的饭菜,还得挨打,从此对成年人开始有戒备心理,因而喜欢上了小孩。

  “我跟妻子的感情很好,但我控制不了自己想见到那些孩子。”刘志表示,他没有朋友,除了家人,小男孩是他唯一的交际圈。“每个小男孩我都会给他一点钱,堵他的嘴,不让他乱说,这样他就能继续满足我的性欲望。”

  庭上,刘志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刘志的行为属于恋童癖,是一种心理疾病,且其犯罪行为并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然而,法庭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虽然被告人刘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宜从轻处罚,故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当天,刘志的亲友都来到了法庭现场。当刘志被带进法庭的时候,妻子张红(化名)扭过头不看他。对于丈夫的行为,她不愿意提及,在她看来,那是无法启齿的事情。

  “孩子挺好的,你在里面好好改造……”当审判长宣判后,张红哽咽着说出这句话,掩面而泣。

  站在张红面前的刘志,低着头仅仅盯住那双套住自己的手铐,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却不敢抬头看家人一眼。

  庭后 法庭邀请专家为被告人做心理辅导

  鉴于刘志的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为了从根源上对他这种扭曲的心理疾病进行治疗,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过后,北京丰台法院专门邀请了心理专家蔡晨瑞对刘志进行心理疏导。

  蔡晨瑞表示:一般来说,性心理问题的出现都跟青春期接触到的性方面的知识有关。成年后遇到一些重大的挫折和创伤时就会出问题。小时候埋下的种子这时候就发芽了。每个人都有某种病的潜质。真正刺激他的原因是什么还不知晓。

  蔡晨瑞分析道,刘志是一种恋童癖的性心理,拥有这个心理的人在公众面前是比较自卑、敏感和害羞的。这是一种心理问题,但是一旦转换成行为就触犯了法律。

  法官提示:男孩防性侵不容忽视

  主审法官李倩说:“我每年都接触十来起猥亵儿童的案件,受害人一般以女孩为主,但男孩受到这方面侵害的情形也是不容忽视的,就比如刘志这个案子,这些孩子被性侵了这么多年才案发,一方面是这些男孩的防范意识差,另外家长在这方面的教育也缺失。”

  为此,丰台法院给受害人家属发送了一封《致家长的信》,信中提醒广大的家长:

  一、平时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包括教育孩子认识自己的身体,对于隐私的部位,不能让他人触碰;如果遇到类似猥亵的情形,应该及时求救或者事后告诉家长,不能因为害怕或者害羞而一再隐忍;对于陌生人要有防范意识,不能随便接受他人的小恩小惠。

  二、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不要使年龄较小的孩子独自留守家中或单独外出,减少孩子单独接触他人的机会,不要随意将无辨识能力的孩子托付给他人,避免其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被侵犯。

  三、平时多关注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发现异常要及时沟通,一旦发现被猥亵的情形,及时报案,不要因为怕名誉受损等因素而纵容被人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是有保密规定的。同时要做好孩子的心理疏导,不要责备,不要给孩子过多的心理负担。

  此前,北京丰台法院还在涉及孩子抚养、探望纠纷的案件中向涉案的家长送达了《致孩子父母的一封信》,信中劝解父母双方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将大人之间的斗争延续到孩子身上,不要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而开展自我利益的争夺。通过这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调整心态,促进矛盾的化解,进一步减轻父母诉讼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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