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二储公司与冯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和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冯某多次到柯圣春家送钱,六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18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和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多次到柯圣春家楼下送给柯圣春共计16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冯某贿赂44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和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2年期间,庄某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4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和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黄某多次送钱给柯圣春,六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4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二储公司和弘达公司、湘韵公司合作储备粮购销业务。为感谢柯圣春在储备粮代轮和粮食贷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帮忙,陈某送给柯圣春共计6万元。

  2011年,被告人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3万元。2013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2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陈某财贿赂5万元。柯圣春共收受蒙某等6人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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