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柯圣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海口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柯圣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柯圣春表示要上诉。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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