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东方:52幢民房同时变成违章建筑]
“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连申辩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也不给我,就直接拆掉了。”站在自家被拆掉的房屋门前,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村民老卢的脸上满是无奈和气愤。
像老卢的房子一样,在皇宁村共有52幢民房同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今年4月17日,东方市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动,在这次被当地媒体形容为“历年来规模最大”、“拆除违建单体面积最大”的“拆违”行动中,共有52幢、1万多平方米“违建”被拆除。老卢一家的房屋也在此次“拆违”之列,看着全家人多年的心血在瞬间变为废墟,老卢的父亲当场昏倒。
老卢和其他被拆除房屋的村民认为,由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这次“拆违”,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存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选择性执法。
宅基地上建房被拆
老卢说,他家用于建房的土地是皇宁村村委会在1993年2月卖给他们的宅基地,当时花了130元。后来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建房,而是用来从事芒果加工厂、废品收购站等生意。2012年2月,他们4兄弟凑了一笔钱,在该地块上动工兴建房屋。
2012年11月,东方市城管部门拿了一份《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给他们,要求他们按照其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2年12月10日,他们先后向皇宁村村委会和八所镇政府递交了《农村建房申请书》。2012年12月,老卢又接到东方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要求他将自家的宅基地材料复印并送达国土局,以便登记办理国土证。2013年3月,皇宁村村委会还向八所镇政府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老卢兄弟建房用地为村里划拨、并缴纳了宅基地管理费的有关情况。但八所镇政府和东方市国土部门一直没有对老卢兄弟的建房申请作出答复。
2013年2月28日,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新小线两侧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知》。4月5日,该局又在新小线附近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墙壁上张贴东综执告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东综执决(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称,“(各违建业主)未经规划报建,擅自在新小线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据此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要求(各违建业主)在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同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要求,“(各违建业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还没有等老卢他们准备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材料,当地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就浩浩荡荡地开进了皇宁村。
城管被指违法“拆违”
根据当地媒体此后对这次“拆违”行动的报道,“此次拆除行动计划依法拆除新小线两侧52幢违章建筑,面积共计16390.55平方米;截至4月17日3时前,已顺利拆除违章建筑5幢,面积3000多平方米。”“市有关执法部门此前已对新小线两旁未报建的违法建筑户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拆除催告书》,责令违建户主限期拆除。但一些违建户主依然置若罔闻,置有关法律法规不顾,顶风续建。”因此,东方市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但老卢等村民告诉记者,政府部门所说的“拆除违章建筑5幢,面积3000多平方米”,实际情况是彻底摧毁5幢房屋共计3600平方米,破坏房屋近5000平方米,给村民造成的损失逾千万元。
在当地媒体报道中,东方市有关部门一再强调此次“拆违”行动是“依法拆除”,但老卢等被拆业主则认为,东方市完全是违法“拆违”。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但他们在有关部门强拆之前,从未听说过所谓的“新小线规划区”。东方市有关部门擅自划定规划项目和区域,并依据违法划定的“新小线规划”作为“拆违”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被拆业主认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显然是不想听到皇宁村村民的陈述和申辩。这样的行政处罚是一份无效的行政处罚,依据这份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就非法强制拆除他们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家园,程序明显违法。
“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我们在建房过程中,从来没有那个政府部门对我们进行宣讲,告知我们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需要报批,也从来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来干涉过我们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现在突然说,没有报建就是违章建筑,就要拆除,这公平吗?”老卢说,更让这些被拆户气愤的是,东方市有关部门在本次“拆违”行动中的“选择性执法”:“同样在所谓的‘新小线规划区内’,为什么有的被夷为废墟,有的却安然无恙?在所谓的‘规划区’内要拆,不在‘规划区’内的也要拆,难道说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海南本地一家论坛,众多网友对东方市这次的“拆违”行动也有类似意见。网友“想有个家符明”说:“什么违章呀,对面去年老百姓搞房子也是说违章拆了,可现在又看到某地产商围起来搞房地产。什么逻辑呀,老百姓搞的房子就是违法的,那地产商搞的房地产就是合法的吗……”
那么,东方市有关部门对于本次拆除的违法建筑是如何认定的?在村民建房过程中,城管部门有无出面制止、下发责令停工通知或没收其施工工具?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中的有关说明,给予村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权利?在拆除之前,是否按照程序提前在现场张贴有关告示?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采访要求,该局负责人称,采访需要经过该市宣传部门同意。随后,记者联系了东方市宣传部门有关负责人,但该负责人称无法联系到城管部门负责人。记者将有关采访问题通过宣传部门转给城管部门答复,但截至目前,东方市宣传部门和城管部门均未就采访作出答复。
但在5月15日,有海南省内媒体引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的话称,自2008年以来,皇宁村、四更镇和三家镇部分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私下买卖土地,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集体农用地用来建民房。针对以上违法用地情况,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调查,对违法建房村民进行现场解说和政策宣传。随后还在4月10日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违法建房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建房户逾期仍未改正,政府遂在4月18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我们明明是在宅基地上建房,怎么就成了‘将集体农用地用来建民房’?我们明明按照规定向政府申请建房,却说我们非法占地,到底是村民还是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东方市有关部门的解释,老卢等村民依旧没法接受,他们已经决定通过行政诉讼,为自己的“违建”讨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