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2年来,海南社保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推动制度建设,着力扩大覆盖范围,着力提高待遇水平,着力增强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精心为广大人民群众编织一张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今年7月1日,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两周年纪念日。《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第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也是一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和规范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群众的权益、经办服务的行为,是推进社会保险全面发展的根本大法。
以1989年国务院在海南率先开展社会保险先行试点为标志,海南社会保险伴随建省办经济特区的步伐,走过了24个春秋。从社会保险试行的那天起,海南省委省政府就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推进社保立法,进行顶层设计,使海南省社会保险在制度建设、普惠程度、经办能力和执行力度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海南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1 覆盖广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率先推进
2011年,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法》的新要求、新变化,海南省率先在全国完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这标志着海南社保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2011年底,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现全省覆盖,比国家计划分别提前了2年和1年,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试点分别在三亚、儋州两市实施,成效明显,为推进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整合提供了成功范例。此外,海南省还出台相关政策,解决了有工作经历但无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参保问题,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更多人群。人民群众期盼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美好愿景已初步成为现实。
目前,海南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社保覆盖面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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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2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14.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205.2万人,工伤保险119.4万人,生育保险116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长了18.4%、23%、25%、25.3%。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了242.3万、27.2万和173.2万人,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 层次高了———五项社会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继2008年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之后,2012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全省按照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海南成为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标志着海南省社会保险水平迈上了新台阶。2012年,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分别累计结余94.07亿元、39.75亿元、6.44亿元、3.24亿元。
“五险统筹”是海南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对推动全省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提高社保基金共济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整合经办资源,实现社保业务经办的“五险合一”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项社会保险全省统筹后,各项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得到更大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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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全省统筹为例,个人账户划入比率统一按照省本级标准执行;起付线统一按在职人员800元和退休人员600元标准执行;封顶线由13-26万元不等统一提高到26万元;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先的80%分别提高到85%(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和90%(一级医疗机构),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今年3月,海南职工医保又将三种大病———白血病(骨髓移植)、肝移值和肾移植的最高报销数额提高至50万元。
工伤保险多项津补贴标准上调,新增住院伙食和交通补贴。生育保险医疗报销水平从80%提高至100%,报销水平全国第一。新增并提高了生育津贴,增加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等待遇项目,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范围。
3 职能变了———社保稽核业务平稳衔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海南省修订的五项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职能由社保费地税征管部门划归社保经办机构。职能移交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稽核等业务统一由社保部门管理,缴费申报业务可在社保一家办理完成,方便了老百姓办事,减少了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社保基数核定职能重新划归社保经办机构,是海南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理顺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职能移交后,在机构、人员和编制没有增加的条件下,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克服重重困难,确保新业务正常运行,开创了职能划转后扩面征缴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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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比2011年分别增长6%、6.8%、9.8%和9%,超额完成了人社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同时,通过开展社保费缴纳情况稽查,切实推动参保单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促进社保费应保尽保和应缴尽缴,维护了参保群众利益。去年全省城镇职工四项保险累计征收社保费114.2亿元,完成征收计划112%。
4 关系顺了———社保转移接续更加顺畅
随着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顺应跨区域流动人口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成为一道新的民生课题。
长期以来,虽然海南省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上比较宽松,但由于各地政策不一,社保关系转移常常成为跨省打工一族越不过的坎,一些参保人往往通过退保,结束自己工作地的参保历程。两年以来,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国家和海南省先后出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实现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域的“无障碍”对接,解决了长期以来因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而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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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去年海南省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6681人次,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续12176人次。
在全面开展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续的基础上,海南省还启动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到地方,维护了军转(退)人员的权益。
5 亮点多了———多项经办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在全面完成经办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海南部分经办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的实施,海南外省异地居住人员数量剧增。为了解决这些人员的就医问题,2009年海南启动了省际间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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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三年多,海南已与全国14个省(区)市21个统筹区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与三家省外医院签订了点对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海南为外省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提供直接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已达59家,成为与其他省市实现异地就医结算最多的省份。
省社保局还与19个市县社保局签订省内跨市县就医结算协议,市县间协议互认,群众看病住院不再受市县统筹区域的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国务院医改办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上刊发《关于海南省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的调研报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这份调研报告上批示“这项工作对建设全民医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积极意义,应予总结推进”。
为了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好,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参保人的权益,1996年,海南在全国第一次提出了“改革共济帐户医疗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办法。经过15年的实践和探索,海南已形成了年初总额指标确定、按月预付、年终考核考评并结算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总额控制管理模式,受到了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的充分肯定,去年在海南省召开了全国医保总额控制座谈会,推广海南的经验。为确保总额控制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省人社厅还出台了《海南省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控制开大处方、过度医疗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防止因为总额控制而出现推诿拒收病人和降低服务标准等问题的发生,以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2009年,海南作为全国工伤预防三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探索工伤预防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了宣传、检测、体检一整套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规范,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明显降低,2012年比2009年降低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