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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旅游法》操作参考 界定多个问题

A-A+2013年9月25日08:00海口晚报 评论

  《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旅游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新时代。9月23日上午召开的贯彻落实《旅游法》暨2013年全省国庆假日旅游服务工作会议上,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公布了“海南省旅行社行业实施《旅游法》操作参考”,对“零负团费”“自费项目”“定点购物”等问题进行了界定。

  包价旅游合同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根据海南省旅行社行业实施《旅游法》操作参考,旅游合同不得有与《旅游法》相悖的内容,旅游行程单中不得有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应旅游者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原则可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名称、内容、游览参观时间和价格等内容。

  旅游者不同意增加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不得以此理由拒绝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旅行社不得以此为由减少团费价格,低于旅游成本价。

  同一旅游团队,部分旅游者签订补充合同,部分旅游者未签订补充合同,旅行社应当对不参加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影响未参加活动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如果旅游团队在办理签证完毕前,需要先出机票的,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签证拒签后,机票损失责任按约定承担;未协商一致,或者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购买机票后因旅游者签证拒签,机票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境内旅游应当提前7日、出境旅游应提前30日通知游客,经游客书面同意,可以将其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游客不同意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根据《旅游法》第67条: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地接社拼团、转团必须经组团社和游客同意

  散客拼团由于价格低,历来都是海南旅游产生投诉的“重灾区”。《旅游法》操作参考对此进行了约定。散客拼团、转团,涉及到组团社、转委托旅行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都要披露,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许可证号码、地址、负责人、全称、联系电话等信息,转团必须经游客书面同意。地接社拼团、转团必须经组团社和游客同意。

  散客拼团按照“谁签订旅游包价合同,由谁负责”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即组团社先向客人承担责任,再向责任方追偿。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追究组团社违约责任或者追究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侵权责任。

  旅行社组织招徕散客拼团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散客拼团”,征求游客是否同意拼团,载明接待社信息,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可以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委托社必须与代理社签定《委托招徕协议书》,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授权书》须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要位置。委托招徕的,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赴台湾旅游及边境游不得委托招徕。

  旅游产品不得出现“费用自付”“准四”“车览”

  根据海南省旅行社行业实施《旅游法》操作参考,旅行社设计的产品,旅游行程中不能再出现具体的购物场所名称和自费项目名称,也不能出现列出某个景区之后括号备注“费用自付”等字眼。

  旅游产品行程中所涉及到的住宿标准,不能再出现“准四”、“准五”或“相当于”几星级标准的字符。旅游住宿应明确酒店名称,对住宿地酒店,可列出多个酒店以备选。

  旅游行程中,应标注早、中、晚三餐的用餐标准;对于酒店房费含早餐的,应注明不用早餐的,餐费不退。

  可介绍海南面向大众消费的主要商场、免税店和奥特莱斯店,以及大型文化演艺节目等,以便游客自愿选择。

  旅游产品应附《旅游告知书》等类似的说明和告知,与《旅游行程单》一并提供给组团社或者代理社。由组团社或者代理社提交给游客。

  旅游产品的设计的语言、文字不宜过多华丽词汇,不得虚假宣传,不能出现“车览××景点”“远眺××景点”“外观××”等字眼。

  安排导游服务的,应注明导游服务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海南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旅行社可以在合同中载明收费标准,另行代为收取。

  海南旅行社应在旅游产品体现免税店

  旅游行程强制购物一直备受游客关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意味着,强制购物等行为将得到杜绝。

  《旅游法》操作参考要求,当地社会公众购物区域(商业区、免税店、奥特莱斯等)不属于指定具体商店范围,旅行社可以在产品设计、旅游合同、行程单、行程计划中予以体现,但须对旅游行程中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需求。

  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行程中也不得因游客不参与购物或自费项目而降低服务质量。

  旅游行程中没有购物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旅游过程中游客临时向导游提出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要求的,导游应及时通知地接社,由地接社与组团社协商;经组团社同意,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地接社,提前变更电子行程安排。导游按照地接社的指示,安排游客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应游客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地接社安排游客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除非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必须充分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所谓合理的安排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适当的休息或游玩场所,二是要不造成游客时间的浪费。

  导游不得诱骗游客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根据海南省旅行社行业实施《旅游法》操作参考,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单所载列的景区游览顺序及时间安排,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擅自调整游览顺序及游览时间,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导游、领队可以调整行程计划安排,导游、领队要保留当时不得不快速处置的相关证据。

  在旅游行程内,导游不得以任何理由诱骗游客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购物活动。导游在讲解和宣传时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导游不得收受购物场所等旅游经营者的回扣、人头费、购物卡等有形、无形的物质利益,否则,法律作为受贿论处。

  旅行社质监部门应制作“游客满意率调查表”,并由专人负责游客意见的收集,对出现的游客投诉及意外事故应以“快速高效处理”为原则、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制定的机票+酒店服务或者酒店+门票等旅游产品,属于小包价。旅行社要向游客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尽安全保障告知义务。旅行社未尽到该义务,游客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社要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在接受了游客的单项委托服务,并收取代订服务费的,应亲自处理游客委托事宜,如转交他人造成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代订业务,造成游客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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