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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警方推户政便民措施 民警办假户口开除

A-A+2013年11月8日08:46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1月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 特约记者宋洪涛 通讯员田和新)11月7日,南海网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治安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为贯彻公安部会议精神,服务海南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建设,海南省公安厅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案事件的发生。为更好的服务好群众的需求,海南省公安厅开设户籍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898-68836427

  据了解,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和办事流程,方便于群众。在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完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再次公开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部门,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窗口群众咨询联系方式,做到“有咨必答、有访必接、有事必办、有难必督”。进一步完善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和政策规定、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户籍档案管理,落实户籍档案负责制,严防户籍档案缺失,堵塞漏洞,防止内外勾结办理假户口、居民身份证。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一律追究责任。

  警方推出便民利民措施:

  (一)公安派出所或办理中心优先为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办理申请事项和主动上门为孤寡(行动不便)老人、残疾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并定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启动居民身份证指纹离线采集,方便孤寡(行动不便)老人、残疾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求户籍民警秉公办事,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群众,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彻底改变“冷、横、硬、推”的不良风气。

  (二)开通节假日办理户口证件“绿色通道”。海口市公安局各分局办证中心实行节假日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制度;其他市县公安局实行节假日预约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制度,并在公安局网站和办证中心、派出所门前公开节假日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联系方式及有关程序。

  (三)主动上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凡企业需一次性办理30人以上暂住证或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员工需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主动上门为期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四)陆续缩短市、县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海口、儋州、洋浦、文昌、琼海、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陵水等11个市、县公安局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限从60日缩短为45日。从2012年10月1日起,海口、儋州、洋浦、文昌、琼海、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陵水等11个市(县)公安局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限从45日缩短为30日,其他市县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限从60日缩短为50日。各市、县公安局要结合实际,实行发证告知和送证上门工作制度。

  (五)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凡未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急需登机、乘火车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海口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三亚市公安局候机楼派出所和火车派出所,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确需入住旅馆的中国大陆公民,可到旅馆辖区派出所申请进行身份核查。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旅馆辖区派出所,应当根据旅客提供的本人相关信息,通过人口信息等资源库,当面或利用网络视频等技术,核实其身份。

  对当面核实的,应通过人口信息、重点人员等信息库进行比对核查,对确系旅客本人的,开具旅客住宿临时证明(式样附后)。临时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派出所留存,一份用于办理当次旅馆入住手续。旅馆辖区派出所要立即通知辖区旅店业及从业人员,收到派出所临时证明后,应当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将临时证明留存以备查验。

  对在旅馆通过视频技术与辖区派出所联通进行网上验证的,旅馆辖区派出所也要通过人口信息、重点人员等信息库进行比对核查,对确系旅客本人的,应当通知旅馆为该旅客办理当次入住手续。旅馆辖区派出所经办民警应当将旅客信息、核查情况等载入值班日志备查。

  旅馆辖区派出所在出具住宿证明的同时,应当加强办理旅馆住宿登记需要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明晰持证登记的义务。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六)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为防止无关查询行为,各地告知查询人须凭生育服务证件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医院相关证明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申请人提出拟为新生儿取用的名字,接待查询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七)因生活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籍在我省城镇或农村且在我省工作的离、退休国家干部、工人或因单位改制、破产、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返回原籍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农村有自建固定住所并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经申请落户的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凭《离休证》、《退休证》、《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可在城镇或农村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子女也可随亲落户,其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

  (八)学生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学生手上,至今未落实工作,如学生至今未婚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如与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九)学生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学生手上,至今未落实工作,学生已婚的,可凭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毕业证书、夫妻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如已在农村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务农满一年,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向农业户口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十)原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户口已迁往院校,现已毕业但仍未在院校落户,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夫妻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随父母或配偶落户,迁出时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性质不变;属于农业户口的,应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符合以上两条“非转农”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十一)2010年12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并公布在省公安厅门户网上方便群众查询。明确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警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省公安厅明确市、县公安局坚决落实办理户口倒查工作制度。凡发现民警涉嫌违规办理户口的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先从办理户籍民警查起,一直追查到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领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省厅纪检监察部门将督办每一宗涉嫌违规办理户口案件。

  (二)实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首问和建立派出所网上户政信访专员制度。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部门,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窗口公开群众咨询联系方式,实行民警首问制度。指定专人每天查看海南省人民政府“网上信访”栏目群众咨询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问题,对涉及本地区问题的要及时向群众答复。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及时协调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部门,实时解决群众咨询和网上信访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问题,切实做到“有咨必答、有访必接、有事必办、有难必督”。

  (三)明确民警职责,方便群众。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民警应当做到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益;对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不得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事件的发生。凡今后在工作中发生因人为因素没有及时给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经调查核实省厅将建议市县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注销重复户口1680个,收缴居民身份证56张,注销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人员国内常住户口8个。

  (五)开展省内户籍人员人像比对工作。以清理重复户口为重点,梳理比对疑似重户照片20万对,注销重复户口1.1万个,处理人像不一致错误照片3.6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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