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仅是受雇于荣泰公司的打工者,就已经被判决有罪,那么召集、组织他们及商管部员工清场的(荣泰)公司老板为什么不受追究呢?当时打砸商城物品损失达到13000元的广东黑衣人为什么不被追究?”日前,备受关注的海口DC城打砸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四被告人均对一审法院的量刑及适用法律提出异议,并吁请追究打砸事件幕后主使者和真凶的责任。
此前,发生在2012年5月22日的DC城打砸案经海口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当天的庭审中,符某、吴某、刘某、黄某四名被告人认为,他们是根据公司会议安排在DC城前庭负责清场,但与当时在打砸现场身着黑色上衣、手持钢管对玻璃柜台、LED显示屏进行打砸的广东“黑衣男子”并无联系,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所涉及到的数额也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
符某、吴某等四人在递交给法院的上诉状中称,他们四人作为荣泰公司职员,是受公司老板指派到现场清理、打包商户货物,并不是去打砸商户物品。而且现场清理、打包商户货物工作,(荣泰)公司老板已经安排妥当,只需要他们到时执行,他们客观上没有“组织”清场的事实。
此外,一审法院采信检察机关指控的商管部员工进行清场时,从广东来的“四名广东男子身着黑上衣、手持钢管在现场对玻璃柜台、LED显示屏进行打砸”的事实也证明,黑衣人的打砸行为与他们根本就没有主观故意上的、客观行为上的关联。
四人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材料,他们仅是受雇于荣泰公司的打工者,就已经被判决有罪,那么召集、组织他们及商管部员工清场的(荣泰)公司老板为什么不受追究呢?当时打砸商城物品损失达到13000元的广东黑衣人为什么不被追究?“既然将上诉人和广东来的黑衣人列为共同犯罪人,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那些共同犯罪的黑衣人也应受到法律追究。但是,那些黑衣人从未到案,原判也从未告知上诉人对那些未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另案处理。”
据此,四名被告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四人无罪。
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当天法庭就打砸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也就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记者 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