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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超标电动车延期禁行违法?专家称的确存争议

A-A+2014年1月2日14:52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月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丽娜 实习生蒋小芳)12月27日,海口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将顺延半年,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使用期限顺延至2014年6月30日止,这也让骑黄牌超标电动车的市民安了心。但有市民则质疑一部还没有废止、也没有正式修订公布的地方法规,市政府是否有权力修改?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工作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延后半年执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不是解释权而是制定修改权。

  网友质疑朝令夕改影响公信力

  据了解,《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5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也就是说,不管交警有没有及时给他们上牌,黄牌超标车都应该到2013年12月31日禁止入市。

  但根据27日海口市交警支队的通报称,经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作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处置过渡缓冲期,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

  网友“小菜”:“顺延超标车使用期限,这也是政府部门顺应民意的应变之举。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是从立法层面做出的规定,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今还未施行就做出延后的动议,这对法规的权威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法制工作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必须是由制定法规部门修改

  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从业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附则中的第五十六条,指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果现在是延后半年执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不是解释权而是制定修改权。那应该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修改才行。

  “但是从现在立法技术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我们人大常委会开会也是要提前通知。因为按照人大常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两个月开一次,但是现在都是一个月开一次,也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排上议程。”该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需要修改地方法规需要走那些程序呢?该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首先需要政府一个修改建议,建议由市政府的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后,才作为一个立法建议,再报到市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最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列入到议事日程才可以。

  “总之,这个权限必须划分清楚。适用的解释是由市政府来做,这个修改要有人大来做修改,这个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你延后6个月,这不是行政机关有权来修改的,不管是废除还是修改,也应该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因此我觉得宣布超标电动车禁行延期半年作法跟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太吻合。”该名法制工作者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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