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 实习生 梁嘉华)1月17日,《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在2014年海南省旅游工作暨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会议上公布。《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招徕旅行者安排购物点、自费项目的操作规范,双方需要书面订立合同,地接社及其导游不得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一日游”不得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景区内导不得安排购物场所。
书面合同需载明自费项目内容、价格、时长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对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作出操作规范: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双方议定且以书面正式订立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补充合同应当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规范》还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的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应在给地接社的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示。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组团社安排的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组团社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不得提高旅游费用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地接社及其导游不得指定购物点、另付费项目
受组团社委托的地接社及其导游不得在委托合同外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或协议,用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日游”不得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旅游业务的,招徕旅游者时,旅游合同中不得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应当使用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景区内导不得安排购物场所
地接社不得指定安排景区内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游览景区时交由景区内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景区内导游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景区内导游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导游从旅游者购物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