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及同案人王某军(已判刑)结成抢劫团伙,持刀和绳子在海口市秀英区假日海滩一带抢劫在海滩休闲的情侣。海口中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等四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男,1977年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被告人肖某军,男,1983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被告人李某琼,男,1984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被告人李某雄,男,1985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
2002年1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军胡某、李某琼窜至海口市西秀海滩,持刀威胁并用绳捆绑谭某、王某,抢走铃木王摩托车一辆。随后将抢来的摩托车骑回万宁卖给冯某,所得赃款各被告人瓜分后各自挥霍。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冯某处缴获该车并返还谭某。
2002年11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及王某军以同样的方式抢走颜某的铃木摩托车一辆。将抢得的摩托车卖给吕某,所得赃款四人瓜分后各自挥霍。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吕某处缴获该车并返还颜某。
2002年12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肖某军、李某琼、胡某再次骑摩托车窜至海口市秀英区假日海滩一带寻找抢劫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发现王某辉、林某坐在草坪上。经临时商议后,李某琼持一把西瓜刀控制林某,并从其身上搜走6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则持另一把西瓜刀与肖某军控制王某辉。抢劫过程中,王某辉反抗并挣脱肖某军、胡某的控制往海边方向跑。肖某军追赶并徒手拉扯王某辉,胡某持刀在后追砍。在追砍过程中,胡某误砍到肖某军右手手指,肖某军受伤后跑回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查看伤情。胡某继续追砍王某辉直至将其砍倒在地,致使王某辉当场死亡。随后,三被告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告人胡某与李某琼将作案时使用的两把西瓜刀丢弃花圃中。经鉴定,王某辉系被利器砍切颈部及肢体致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军、李某琼无视国法,多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雄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