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海南农村自来水价格分类单一、变相加价以及水费收取不规范等问题,省物价局、省水务厅近日下发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新的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规定,乡镇级供水企业(不含县城)、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有管网的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单村单井工程、由村集体自主管理的工程自来水价格由村委会共同协商制定。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征求意见,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自来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取水成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通知要求,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着力降低管网漏损,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严格执行农村自来水价格政策,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同网同价,对农村低保用户、“五保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未经批准,供水企业不得在水价外收取材料费、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对擅自提价、越权定价或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利于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记者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