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环保污油脂处理厂一车队主管马某明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厂支出业务借款31万余元,将其中23万余元用于该厂正常业务还款,剩余8万余元被其挪用来购买私彩及日常消费。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3年1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明利用担任海口环保污油脂处理厂车队、食堂采购、潲水油收购主管的职务便利,从该厂支出业务借用款共计316386.35元。期间,马某明按照该厂的业务流程,向该厂冲抵业务还款共计229813.59元,剩余86572.76元被其挪用于购买私彩及日常消费。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明离开海口环保污油脂处理厂,至今未还款。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86572.76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