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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保护费”强住宾馆白吃白喝 琼海男子获刑

A-A+2014年10月22日11:31海南特区报 评论

  琼海一男子以打砸等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收取2家休闲中心“保护费”共计达3万元。另外,该男子还伙同数人强行入住某宾馆,白吃白住、强拿硬要达3个月,花费达1万多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振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程玲玲

  2009年6月的一天,琼海男子王振进到琼海市嘉积镇某保健中心,以“看场”为由要求老板郑某某交“保护费”。遭到拒绝后,王振进先后几次伙同他人,持开山镰、石头、鞭炮等将该保健中心的玻璃、柜子等物品毁坏。迫于王振进等人的威胁,郑某某同意向其交纳“保护费”。王振进先后共收取六个月“保护费”10000元。2011年初,王振进等人向嘉积镇某按摩保健休闲中心收取保护费未果后,砸坏该店玻璃门并威胁其老板,直至2012年12月,王振进先后共收取“保护费”20000元。

  2011年的上半年的一天,王振进到琼海市嘉积镇某宾馆,要求老板潘某某交纳“保护费”,潘某某不同意。同年6月1日至9月5日期间,王振进伙同多人住进潘某某所经营的某宾馆内,并在该宾馆内强拿硬要财物,共计花费11954元。此外,王振进等人还砸破宾馆一楼的玻璃,经常调戏该宾馆的女服务员以及女客人,导致该宾馆于2011年11月被迫停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王振进还伙同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经营的宾馆白吃白住及强拿硬要财物价值11954元,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振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振进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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