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容面积”新规下月施行
10月23日,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容面积计算规则,并自11月1日起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该计容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计容面积。
住宅商业等建筑“计容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据介绍,该计容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计算容积率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未规定计算方法的,计容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6.1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10米时,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以及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地下室当车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及具有经营性、公共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住宅建筑地下室用作居住功能使用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高、多层民用建筑的底层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及连续雨廊等非营利功能,且层高大于或等于3.9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计容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设计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2.4米(含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面积。进深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同时,该计容面积计算规则还明确规定:符合《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补偿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建设单位或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均应按本规定计算计容面积。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栏目中分别注明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