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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职员年终聚餐时“醉亡” 公司被判赔41万

A-A+2014年10月30日07:53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0月29日电(记者 毛雷 通讯员 黄小雅)一名年青男子林某系海口某中介公司新进职员,在公司年终聚餐时,林某基于处好关系的考虑,对同事的敬酒并没有过多推却,同时也主动给单位领导和同事敬酒,一来二去,林某醉倒在酒桌旁边,而这一醉他再也没有醒过来。近日,琼山法院审结了这宗因醉酒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林某的家属将海口某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晚,中介公司在琼山区中山南路某酒楼宴请员工,新员工林某席间喝醉,由同事徐某、钟某、陈某等3人护送至某商务酒店休息,在转告该公司住该酒店其他房间的潘某予以照顾后遂离开,并未通知林某家属。徐某等人离开后,潘某照看了一会林某后也离开林某所在的房间。因在酒店办理入住时未使用林某身份证,故其家人无法查询其具体入住酒店。次日上午,林某妻子在酒店找到林某后,发现其嘴唇灰白、身体僵硬,送至医院后被确认已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组织员工聚餐,提供酒水,本应对员工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劝阻和提醒,更应在员工醉酒后及时通知其家属,但该公司却疏于履行照顾和通知家属注意义务。因此,由于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林某醉酒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林某同事将其单独护送至未使用实名登记入住的酒店,致使林某家属查询不到具体地点,而潘某明知张某醉酒,行为能力受限,却在答应照顾林某后又自行离开,故护送的徐某等3人及潘某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死者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认识,亦应认识到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林某却在席间主动喝酒,不进行自我控制,故林某对死亡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经法庭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中介公司向林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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