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大要案件侦查支队侵权犯罪侦查大队原大队长李某某在临高指导办理专案时,帮人办理社区戒毒一事收受贿赂5万元。1月12日,商报记者获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某,男,1963年7月生,安徽籍,大专文化,原系海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大要案件侦查支队侵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时任海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大要案件侦查支队侵权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李某某被海南省公安厅安排到临高县公安局办理专案。同年10月,临高县波莲镇美珠村村民王一因举报美珠村书记出卖集体土地的问题被殴打致伤,临高县公安局局长请李某某协助侦破该案。李某某调查发现王二有作案嫌疑,因王二吸毒,决定对其强制戒毒。经讯问,王二交代是其弟弟王三带人作案,李某某等人便让王二的叔叔王四规劝王三投案,王四答应,但要求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李某某等人答应王三投案后,若王二符合条件,可以为其办理社区戒毒,之后王三等人投案,该案告破。
其后,王四多次催促李某某办理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2013年12月中旬某日下午,王四通过朋友约李某某到君威酒店吃饭,席间又再次向李某某提出帮忙办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李某某表示会向临高公安局反映此事。饭后王四送李某某回酒店,下车时将用纸袋装的5万元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当场收下。此后,李某某多次向临高县公安局提出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
王四告诉李某某王二身体有病,李某某又向临高县公安局副政委提出尽快安排王二体检。经安排两次体检,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经临高县公安局两次党委会讨论均未通过。王四再次去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告知王四申请让王二到临高县以外的第三方医院体检,并帮助王四拟申请稿。
之后,李某某被纪检部门调查,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之事未办成。案发后,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其妻子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赃款5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高县公安局指导办案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上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缴的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