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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至2014年任先后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多个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程某某等六人贿赂款共计118万元。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冯冠群于1994年5月进入国有控股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冯冠群从2012年起担任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高速公路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间,冯冠群先后任高速公路公司海口至屯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东线高速公路博鳌会议应急修补工程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海口至洋浦一小时交通圈高速公路白莲立交至白马井立交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1年春节前收受林某甲的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2011年6月收受程某某贿赂款20万元;分别于2012年5月某日、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某日、2014年春节前某日收受刘某某、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20万、60万、5万。上述贿赂款共计118万元。案发后,冯冠群已退回赃款30万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冯冠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冯冠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退还的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